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0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王洁代表提出的第506号《关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实行同工同酬的建议》由我厅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关于劳务派遣用工岗位问题 建议中提出“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法律也未做出明确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已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 建议中提出“有的已在企业连续干了15年以上的劳务派遣工,……按《劳动法》规定,凡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即与企业形成一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按照上述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而非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 三、关于同工同酬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四、关于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三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用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相应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合理确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也应依法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继续依法加强对用工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协调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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