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3]9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0-30
摘要: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各级地税机关要立即行动,认真学习文件,深刻领会精神,指定负责部门,调配专职人员,将新的征收管理办法落实到每一环节,确保落实到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3]92号      2003-10-30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第五条废止。
  3.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中第五条条款自2007年06月28日起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以下简称《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两份文件(省国、地税局已联合转发),对于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和税务机关基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各级地税机关要以国家利益为重,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通力协作、保证质量,把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管理工作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现将实施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一、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各级地税机关要立即行动,认真学习文件,深刻领会精神,指定负责部门,调配专职人员,将新的征收管理办法落实到每一环节,确保落实到位。

  二、《公告》印制由省级国、地税机关负责。各级地税机关应抓紧做好《公告》的发放和宣传工作,在10月31日前利用各种媒本宣传《公告》内容,及时对纳税人进行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货物运输业发票检查告知,使纳税人在了解政策的基础上,了解当前国家对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新管理办法。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工作。

  三、2003年11月1日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税机关管理和监督。过去凡已经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在10月31日前,依法向所有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和委托单位缴(收)回已经领购的货物运输发票。并全面开展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清理工作(包括清理道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印的或向税务机关领购的货物运输发票库存量;委托代征单位领用的道路、水路货物运输发票库存量;地税机关现存道路、水路的货物运输发票库存量等)。

  四、各级地税机关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管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将以前未纳入税收管理的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人全部纳入税收管理,并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见国税发[2003]121号文中附件3)的标准,将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五、[条款废止]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进资格认定,并实行年审制。具体认定和年审办法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见国税发[2003]121号文中附件3)的规定执行。县级或县级以上地税局务必于今年11月底前全部完成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具体工作时间安排:

  (一)11月20日前,县级或县级以上地税机关要完成本辖区内符合自开票条件的货物运输企业有关资料和实际经营状况的调查审核及认定工作,认定结果及时予以公布,并通知纳税人。对经认定的自开票企业,已缴回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及时返还,并允许其继续使用,但必须按国税发[2003]121号文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和开票人专章(开票人专章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由自开票纳税人自行刻制,印模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未缴回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再开具与使用。

  (二)除上述自开票纳税人外,其余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人均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11月30日前,县级或县级以上地税机关要完成对本辖区内所有符合代开票条件的纳税人审核、认定工作,认定结果予以公布,并通知纳税人。

  (三)从12月1日起,对我省提供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凡未经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各级地税机关不得为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六、2003年11月1日起,对代开票纳税人需要货物运输业发票,一律由主管地税机关采取开票时即征税方式,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同时主管地税要关要按规定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在今年年底前,除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地税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工作,待省局制定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后再实施。

  七、从2003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对在我省从事货物运输挂靠外省车籍的货物运输车辆,暂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今后如何处理,待调研后,另行通知。

  八、切实做好数据采集工作。要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实行全过程管理,并负责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采集、传递工作。在每月申报期内应认真做好纳税人报送的《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接收工作,每月申报期结束5日内完成《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录入工作,并在每月18日前完成向上数据传递工作。

  九、我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位信息交换采取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附件4的模式三,即:县地税局将信息采集、传递给设区市地税局,由各设区市地税局传递给省地税局,由省国、地税局之间进行信息传递。因此要求基层征收单位每月18日前将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信息采集后传递(有网络的利用网络传递,没有网络的可以利用软盘或其他移动介质,通过人工传递,下同。)给县级地税局;县级地税局审核后每月19日传递给设区市地税局汇总;经设区市地税局汇总、复核后,每月20日16:00前上报省局,省局汇总后每月22日前传递给省国税局。

  凡此对不符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实行省、国地税局之间交换、反馈。地税系统协查工作,由省局稽查办理向下传递、查处。

  十、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省局由税政管理一处牵头,征管、信息、稽查、票装及二处、三处等业务处、局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表)。各处(局)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设区市地税局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保证将“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执行到位。

  十一、“自开票纳税人”(使用蓝色印泥)和“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使用红色印泥)专用章按照国家税务局的格式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刻制,《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年审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年审表》(格式附后)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印制使用,《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和《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应用软件未投入使用前又急需使用两清单的,也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印制使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自开票和代开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的年审合格标识由省局印制。

  十二、各设区市地税局要人现在起到今年年底止,实行旬报制度,每旬的最后一天17:00前上报每阶段工作情况;在2003年12月20日前,将本辖区的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名单(汇总表)和贯彻落实“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年终总结材料,书面报告省局(6份)。省局在适当的时候,要对各设区市地税局这项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

  1、部门职责分工表(略)

  2、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年审表(略)

  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年审表(略)

  4、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略)

  5、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略)

  6、认定证书编号编写方法说明(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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