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1]337号 2001-10-31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现将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的有关事项,再次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的范围 (一)、政策性减免税; (二)、间接性减免税。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的程序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必须坚持按照税收管理程序的要求办理。即:审批管理必须由纳税人,在申报减免税年度的次年3月底之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翔实完整的书面资料,手续完备,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实,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报告,报区县地方税务局;区县地方税务局接到报告后,按照是否符合政策,附件资料是否齐全完备等审批管理规定,及时核实情况后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的权限 (一)政策性减免税 1、政策性减免税是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外,由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的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 2、政策性减免税必须坚持一年一批的审批管理制度。 3、政策性减免税一律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4、政策性减免税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批的事项,必须在申报减免税年度的次年5月底前结束,市局在申报减免税年度的次年6月底前审批结束,逾期末报的一律不再受理。 (二)间接性减免税间接性减免税优惠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行的投资抵免、增加扣除和加速折旧等。 1、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增长达到规定比例享受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00]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技术开发费增长达到规定比例,享受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批管理,市级企业,区县级企业,一律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3、企业技术开发费增长达到规定比例,享受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首先必须经市级及市级以上有权审批部门批准立项;企业再按有关规定报送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企业按规定程序报送抵扣企业所得税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办理,不再办文。 4、企业技术开发费增长达到规定比例,享受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必须在申报抵扣年度的次年5月底前上报市局,逾期上报的,不予受理。 5、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按照财税字[1999]290号文、国税发[2000]13号文、国税函[2000]158号文、国税函[2000]159号文和渝地税发[2000]99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6、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以某年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基数,以后年度(5年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基数实际增长部分,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7、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行按企业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基数、增长同口径计算。 8、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企业享受其他减免税优惠,应计入基期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数。 9、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市级企业、区县级企业,一律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10、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各区县(自治县、市)局须在申报抵免年度的次年5月底以前上报市局,逾期上报的,不予受理。 (三)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企业减率征收有关问题 1、对设在西部地区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从2001年至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凡属《当前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署税[2000]620号)中所列举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鼓励类产品必须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报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认定,实行减率征收。 3、凡属《当前国家鼓励发展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内的企业,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认定后,以后每年度的减率征收由区县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实继续执行,以后年度不再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认定。市局纳入事后监督检查。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必须提供的书面资料: (一)所有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企业必须提供:企业减免税申请报告;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减免请示。 (二)新办企业还必须提供新办企业批准成立文件;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三)民政企业还必须提供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情况表、残疾职工名册;每个残疾人员的残疾证复印件;民政企业年检证明;民政企业证书复印件; (四)校办企业还必须提供校办企业证书复印件;校办企业年检证明复印件;主管学校书面证明。 (五)劳服企业还必须提供劳服企业证书复印件;劳服企业年检证明复印件;待业青年提供待业证复印件;富余、精减人员提供由原单位书面证明文件及工资表复印件;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以及现工作单位工资表复印件。 (六)高新技术企业还必须提供市科委及市以上有权机关高新技术认定证书复印件,年检书面材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本企业全部收入比重的调查审核材料(材料应有调查审核人的签字和报送税务机关的签章)。 (七)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企业还必须提供每个下岗职工的下岗证或失业证复印件;下岗职工花名册;现工作单位工资表,劳动关系稳定在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八)“三废”利用企业还必须提供“三废”利用证书:“三废”利用认定表。 (九)环保产业设备(产品)还必须提供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 (十)属国家鼓励类的产业、产品和技术要上报实行减率征收的,必须提供企业的申请报告,报告中要说明产品属于哪类、哪种产品,鼓励类产业、产品和技术所占收入的比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产品成本明细表;产品销售明细表;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情况的报告。 五、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凡涉及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的事项,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负责,坚持依法办事。 对所需附件,要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的,要及时告知纳税人,对弄虚作假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对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的纳税人, 首先要有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事由; 其次,必须如实申报; 第三,所附资料要齐全,手续要完备; 第四,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政策性减免税申请时,要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事项逐个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申请享受减免税的,要将减免税申请予以退还;对纳税人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要认真审核,然后提出书面意见,报区县地方税务局。下级税务机关应对报送上级税务机关的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三)区县地方税务局接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减免税请示时,首先要严把政策关;并对所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发现不符合规定享受减免税的,要及时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及报告退回,并对报送单位给予严厉批评;对符合规定条件享受减免税的,签注处理意见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市局接到各区(市)县局的减免税请示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符合政策规定,所需资料齐备,即予审批并办理相应文书。 (五)为了加强监督管理,市局拟将每年定期组织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范围除上述的两类减免税外,还包括按规定不需报批减率征收的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检查结果在全系统内予以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市局关于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都要加强对减免税审批管理和执行情况的事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交叉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或纳税人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和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等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同时,要采取措施,避免造成税款的流失。对发现的违法、违纪减免税问题,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凡过去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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