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新登记注册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2]67号 2002-03-25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为做好新登记注册企事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部门的领导要重视新登记注册企事业单位所得税的管理,转变观念,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切实强化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征管范围和工作职责,利用媒体发布通告等形式做好对外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充分了解、主动配合国税部门开展税收管理工作。 三、要密切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彻底摸清新登记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情况,督促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把应属国税部门管理的新注册登记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纳人正常的税收管理,严防漏征漏管户的出现。 四、要加强和规范新登记注册企事业单位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管理工作,督促其建账建制,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尽量做到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严格控制核定征收范围。但对确实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事业单位,要按新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规定,实行定额或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事业单位,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五、对符合条件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新办的企事业单位,由企事业单位向当地国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属地、市、县级企业,报地、市国税局审批(年度减免税额超过50万元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属中央和自治区级企业,中央或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与地、市、县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或由自治区国税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2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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