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1]18号 2001-2-9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收情报交换工作是2001年涉外税收工作的一个重点。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对于增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管理、核查跨国偷避税行为具有重要作用。请各地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税收情报管理规程(试行)》,做好情报交换的各项工作。 二、各地应严格按照税收情报交换的程序和规定的要求,开展税收情报交换工作。 各市国家税务局应确定专人负责、专人检查、专人保管、专人登记制度,确保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转复及时、查处到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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