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1]96号 2001-10-19 税屋提示——
1.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国税流[2004]4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自2004年7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要求,省局决定对原《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作适当调整。自文到之日起,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一律使用新的登记表填报,原登记表同时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0月1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