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2]220号 2002-05-10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省局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中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第二条中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我省的成员企业仍按……就地预交税款”部分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级次的确定我省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实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以下简称“成员企业”),除下列行业外,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皖国税所[1996]520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1]63号)规定执行。 (一)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产险、寿险)、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险、寿险)、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我省企业,以省公司和省辖市公司为成员企业; (二)[部分废止] (三)安徽省电力公司(不含控股企业)以省辖市供电局、电厂为成员企业;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属各子公司为成员企业;安徽省储备物资局以各处(中心)为成员企业。 二、[部分废止]关于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税款的比例我省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税款的比例,仍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1]63号)规定的比例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5月1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