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鲁国税所[1997]71号 1997-12-25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合作银行企业所得税级纳方式问题 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三统一”条件的,报经市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以以合作银行为纳税人统一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条款废止]关于清产核资净资产的审批权限问题。 企业清产核资产负数超过100万元的,报省国税局审批,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审批权限由市地国税局确定。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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