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供热公司煤气公司供水公司等单位收取的入网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函[2005]106号 2005-09-28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近来,基层地方税务局在税收征管工作中,遇到供暖公司、煤气公司、供水公司等单位向用户收取的入网费(碰头费)应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与省国税局沟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供暖公司、煤气公司、供水公司等单位在供暖、供气、供水管道建成后,将本单位的管线同用户的管线相连接,按用户或用户房屋面积一次性收取入网费(碰头费),收取的费用用于公司的管网建设,该行为不属于销售货物,属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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