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一[1996]2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贸企业内销货物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7-11
摘要:外贸企业购进的货物,如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帐,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帐转入内销库存帐,主管国税局应凭该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抵扣。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贸企业内销货物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一[1996]24号          1996-07-11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最近,市局与有关区国税局针对外贸企业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进行了调查,发现部分外贸企业将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与当期全部进项税额相比计算应纳税额,形成长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企业无应纳税金。对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要求,对外贸企业内销货物征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含工贸公司)必须单独设立内销库存帐和出口库存帐,分别核算内、外销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根据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计算当期应纳的增值税额。

  二、外贸企业购进的货物,如当时能确定是用于内销的,一律记入内销库存帐,凭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抵扣。

  三、外贸企业购进的货物,如当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帐,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帐转入内销库存帐,主管国税局应凭该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抵扣。

  如外贸企业己将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与退税机关,应由企业根据出口转内销货物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始发票联,填写“外贸企业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表附后),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对购进货物原发票抵扣联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并在原发票抵扣联复印件上盖章。企业将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盖章后的发票抵扣联复印件,随同“外贸企业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一并报主管国税局,对其内销货物进项税额的计算进行审核后,据以办理抵扣内销货物进项税额。

  “外贸企业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主管国税局,一份由主管国税局转变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留存,一份退还企业。

  外贸企业应进一步健全内销货物各项管理制度,对发生出口转内销的,认真准确地提供内销货物原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内容,做好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申报工作。对凡不如实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一经查出,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外贸企业凡不单独设置内销库存帐,不能单独核算内销货物进项税额的,一律按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全额征税,不得抵扣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

  五、外贸企业应对今年上半年及1994、1995年度内销货物纳税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未按上述办法计算内销货物项税额的,应于1996年10月底以前分别补报1994、1995年度和1996年上半年纳税申报表,按规定计算纳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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