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1998]20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个体私营经济账务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2-21
摘要:个体工商户简易帐应设置经营收入账、购进(库存)商品(材料)帐、经营费用帐,编制个体工商户利润表、库存商品盘存表,填制无发票购进货物代用票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饮食业还应使用全省统一的三联式或四联式点菜单(简易帐会计科目附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个体私营经济账务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函[1998]200号      1998-12-21

  税屋提示——依据豫地税函[2009]36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征管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12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征管,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进个体私营经济建账建制,强化查账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了个体私营经济帐务式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简易帐应设置经营收入账、购进(库存)商品(材料)帐、经营费用帐,编制个体工商户利润表、库存商品盘存表,填制无发票购进货物代用票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饮食业还应使用全省统一的三联式或四联式点菜单(简易帐会计科目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复式账应设置银行存款账、现金账、总账、三栏式明细账、多栏式明细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应税所得表、留存利润表,填制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会字[1997]19号文关于《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个体复式帐会计科目附后)。

  三、现行税收征管中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应一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建立复式账,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私营企业会计科目附后)。

  四、从1999年元月1日起,全省个体工商户建账应一律启用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规定和监制的账簿、凭证、表格等。各市、地接通知后,请速到省局领取账务的清样和胶片,指定技术设备先进、企业管理规范的印刷厂安排印制,以满足纳税人建账需要,督促纳税人做好新旧账务的交替工作。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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