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减免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 桂地税发[2005]42号 2005-03-11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客运车辆税费征收减免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9号)有关规定,为发展我区农村客运,方便广大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和出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客运车辆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防洪保安费按原征收标准的50%征收。农村客运车辆是指行驶在四级(含四级)以下公路的里程占营运里程20%以上的营运客车和客运微型车。对于农村客运车辆的认定,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要求减免税费的农村客运车辆进行审批,当地地税部门据此给予减免有关税费。 请知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5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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