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农[2003]420号 2003-07-22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6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2003年版农业税完税证自2003年9月1日起启用,2001年版农业税完税证自2003年8月30日停用,并按农业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缴销。 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收附加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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