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地[2005]15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房产土地情况登记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3-25
摘要:对于已办理房产、土地情况登记的纳税人,如其房产、土地情况发生变化,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督促纳税人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保证税源数据的准确、有效及完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房产土地情况登记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5]154号          2005-3-25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税源的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423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扩大房产、土地情况登记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4年9月1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各局应结合2005年4月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期工作,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年应纳税额50万元以上,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3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照《通知》的规定开展房产、土地情况的登记,并于2005年5月31日前完成数据的录入工作。

  二、在市局要求进行房产土地登记的范围外,各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房产、土地情况的登记范围扩大到本局房、土税的重点税源户、重点行业。对前期已有工作基础的区县局,可将登记范围进一步扩大,力争逐步实现对全部纳税人进行房产、土地情况的登记。

  三、对于已办理房产、土地情况登记的纳税人,如其房产、土地情况发生变化,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督促纳税人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保证税源数据的准确、有效及完整。

  四、自2005年4月1日起,对于新办税务登记且承租其他单位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凡由出租方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租赁房产土地情况登记表》。

  五、对于已办理房产、土地情况登记的纳税人,各局应指派专人对其登记情况进行核实及日常监控,并加强房土税入库数与登记税源数的比对工作,堵塞征管漏洞。

  对于已办理租赁房产、土地情况登记的纳税人,应建立内部信息传递机制。凡出租方属本局管户的,应将出租情况按月反馈到出租方的主管税务所;对于出租方属非本局管户的,各局地方税科(税政科)按月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以邮件形式发全市各局地方税科(税政科),以便实现对出租方完税情况的监控。

  六、各局应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及辅导工作,以保证登记工作按时完成。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租赁房屋土地情况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租赁房屋土地情况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平方米

纳税人名称(盖章)

 

税务计算机代码*

 

出租方名称

 

税务计算机代码

 

出租方地址

 

租赁房屋面积

 

租赁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

租赁土地面积

 

租赁期限

年月日---年月日

年租金

 

联系电话

 

备注

 


  税务计算机代码*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不填写此项。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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