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纺织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通知 西地税发[2009]337号 2009-10-22 各分(县)局、稽查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纺织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陕财税[2009]60号)文件转发你们,望贯彻实际执行。文件中所列纺织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税款所属期)给予免征照顾。各单位应做好分管企业税款减免备案和统计工作,上述期限内分管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和减免税额在10月31日前报市局工商税管理处。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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