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接受中方投入的房屋建筑物如何确定城市房地产税起征日期的批复[全文废止] 沪税外[1998]78号 1998-07-18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1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8月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沪税外分业[1998]第45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接受中方投资的房产税起征日期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鉴于城市房地产税是一种财产税,它是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故我局意见:对投资中方以房屋、建筑物作价投资的,该房屋、建筑物应自房屋产权转移至外商投资企业的次月起征收房地产税;对在产权转移过程中外商投资企业已使用的,应自该房屋、建筑物入帐次月起征收;对产权不转移的,该房屋、建筑物的房产税仍由投资中方所属税务机关征收。 此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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