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5]12号 2005-2-3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收到《通知》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已按照以前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的,可按《通知》规定重新计算申报其个人所得税,已多缴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可给予退税或抵扣以后月份的个人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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