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办发[2001]34号 2001-08-16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为了进一步落实我市空置商品房消化处理的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结合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穗财法[2001]532号,以下简称“532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普通住宅的认定原则 普通住宅的认定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所确定的住宅类别进行,具体操作可按《房地产证》记载的住宅类别确认。 二、建成和尚未售出的商品房认定依据 (一)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积压空置商品房,是指在所取得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印章的位置中,所署的日期是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在1999年7月31日之前尚未签定《房地产预售契约》的普通住宅。 (二)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业用房和写字楼,是指在所取得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印章的位置中,所署的日期是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2000年12月31日以前尚未签定《房地产预售契约》的商业用房和写字楼。 三、免税事项的办理 (一)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在2000年底前已办理免税手续,而在2000年底前尚未签定《房地产预售契约》或虽签定《房地产预售契约》但结转到2001年才收到售房款的,均应按上述原则和依据重新办理免税报批手续。 (二)持有符合免税条件的普通住宅、商业用房和写字楼的发展商,可根据我局《关于贯彻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穗地税发[1999]495号)第二点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办理免税报批手续原要求附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影印件,现改为附送盖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印章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影印件。 (三)经批准免征营业税的可同时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凡经批准给予免税的纳税人,取得免税收入时,仍要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附件:广州地区房地产企业“空置商品房”房源情况申报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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