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通福建分公司2002年度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限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216号 2003-05-13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接铁通福建分公司《关于2002年度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办法及限额的报告》(闽铁通财[2003]11号),要求2002年度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其2002年度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并在限额内据实列支。 附件:铁通福建分公司2002年度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列支限额表(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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