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定软件开发企业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所[2000]94号 2000-04-10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促进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政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2000]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软件开发企业的审批认定工作明确如下: 一、软件开发企业是指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专门研制开发用于销售的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的企业。其产品必须是记载该企业研制的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光盘、软盘、硬盘等)。 二、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2.企业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3.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4.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企业总收入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90号)文件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口径为准。 三、软件开发企业可随时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查,市级地税机关审核报请省地税局批准后,发放《软件开发企业认定表》,软件开发企业认定有效时限为3年。 四、软件开发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说明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省以上(含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及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他能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能说明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研究开发经费的有关账页复印件。 4.全年技术转让登记合同复印件。 5.工资总账复印件。 6.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五、经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应于每年纳税年度申报前向地方税务主管机关报送《软件开发企业工资总额据实扣除审批表》,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查,完全符合软件开发企业条件的,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六、省地税局每3年对软件开发企业进行复审,连续3年达不到软件开发企业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软件开发企业资格。 七、大连市属软件开发企业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认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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