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7]34号 1997-01-30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防止国家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2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工作上要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互通情况,互通信息,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 二、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当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登记和申报手续,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已经完税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给完税证明;对于不属于征税范围或应予免税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给免税证明。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书;凡未取得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或权属证书。 四、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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