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辽宁省2002第二批软件企业认定情况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2]309号 2002-11-11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国家教育部、国家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的规定标准,按照辽宁省信息产业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信发[2001]11号)精神规定的相关程序,辽宁省2002年第二批21户软件企业已经通过辽宁省软件企业认定办公室的认定,现将辽宁省软件企业认定办公室《关于辽宁省2002年第二批软件企业通过认定的通告》(辽软认字[2002]4号)下发给你们,在辽宁省2002年第二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中沈阳市维锐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丹东电子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大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阜新力信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北能电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点:沈阳市)、沈阳麟龙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海正科技软件有限公司等7户软件企业由国税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地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精神,给予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以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附件:辽软认字[2002]4号 关于辽宁省2002年第二批软件企业通过认定的通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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