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铁岭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铁医保发[2020]3号 2020-03-18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2号)要求,切实减轻我市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实施范围 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 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 二、 减征项目 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 三、 减征期限 2020年3月至5月,实施减半征收,减征期限3个月。2020 年6月起,恢复正常征收比例。 四、 待遇保障 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 五、 工作要求 (一) 各级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国家、省、市的部署上来,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履职尽责,全力做好减征各项工作,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 (二)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配合做好系统调试等工作,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确保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保证医保待遇支付,确保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三) 做好统计监测工作,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管控基金运行风险。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铁岭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铁岭市税务局 2020年0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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