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7]67号 2007-5-10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5年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广泛宣传、及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作用日趋显现,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但在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也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个别地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山东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06年度各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考核情况的通报》中指出,全省有个别县(市、区)落实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减免政策不到位。为进一步落实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部署,是各级地税机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正确处理落实优惠政策与组织收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的辩证统一关系,切实将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检查和管理,保证再就业税收优惠落实到位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省局部署,把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作为今年税收执法专项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正在开展的地税税源普查,全面检查、调查和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情况、政策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分别不同情况采取措施,要主动帮助纳税人申请、启动办理程序,及时享受政策优惠;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条件或骗取政策优惠的,要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依法处理,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折扣。要严格减免税审核与鉴定,认真登记减免税台账,加强减免税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报表统计制度,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性,不断提高分析和跟踪监测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部门信息沟通,堵塞政策落实漏洞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7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与同级国税机关及劳动保障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建立定期信息交换与协查制度。如发现现行政策规定不合理、不严密、不能够适应形势发展和再就业工作要求的,要通过政策反馈机制予以反映;如发现数据比对差距过大或发现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变造、买卖、借用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再就业优惠证》而申请减免税的单位或人员,主管地税机关经调查核实确定后,要依法取消其减免税资格,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出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税务机关要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提高政策落实工作质量。 四、进一步畅通再就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 各基层地税机关要在办税大厅设立再就业公告板、公布再就业各项税收政策及办理流程;设置“再就业专门窗口”实行专岗、专人负责,统一受理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的税务登记、工本费减免、纳税申报、减免税申请、政策咨询等各项事宜,进一步畅通下岗职工再就业“绿色通道”。要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宣传辅导税收优惠政策的职能,辅导纳税人掌握新政策的适用范围、减免方式及办理流程,保证用足用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五、进一步加强监督考核和督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将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工作,作为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职责,严格监督考核。对不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或落实不到位,以及擅自扩大政策执行范围或未按政策规定擅自审批减免税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扣减相应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分值。 上述意见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政策法规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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