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1929号建议的答复 冀发改办建字[2020]151号 2020-05-11 曹宝华代表: 对提出“关于铸造业应享受国家阶段性电价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一、省级发改部门没有制定电价权限。根据《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电价的管理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改部门没有制定电价的权限。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除高耗能行业外的工商业电价用户,统一按原到户电价的95%结算。 二、铸造业是否属于高耗能行业涉及行业分类问题。您提出的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7-2017》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布。3月19日,我委就铸造业执行哪类电价问题电话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此次涉及的六大类高耗能行业范围是经商国家统计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公报的行业分类确定的,铸造业分类应请相关部门界定。 鉴于上述原因,该建议主要涉及铸造业分类问题,不需要重新明确电价政策。我委也已督促电力部门根据铸造业分类相关规定认真落实电价政策。 河北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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