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3]449号 2003-12-03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民政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调整为由县级国税机关按季度审批返还。原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税一[94]79号)文件中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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