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启用道路旅客运输发票专用章的函[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5]124号 2005-06-14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启用道路旅客运输发票专用章的函》(穗运管函[2005]5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广州市各客运站场使用的广东省道路运输微机专用客票套印“广州市道路旅客运输发票专用章”,专用章上不套印税务登记证号码。 此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0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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