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1999]160号 1999-12-3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现行政策解释口径的问题 1.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116号)第二条“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是指企业来源于不同国家的所有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补税、罚款时应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税款、进行处罚。 二、关于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 1.查补企业的隐匿收入(同时成本也未结转),在补征企业所得税时,其相应的成本、费用和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予税前扣除。 2.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上缴的补充养老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为推销产品、回收货款,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奖励有关人员的推销费,在提取时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发放时如果属奖励本企业以外人员的可据实扣除;属奖励本企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应计入企业的计税工资总额。 4.盐业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国家碘盐基金可税前扣除。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 1.新办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通知》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七)款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可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对未选择上述方法计算减免税执行期限的企业,其开业之年视同一个减免税年度。1999年12月31日以前所办符合减征、免征所得税条件的企业,已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执行期限的,可继续执行。 2.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企业,年度中间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经企业提出申请,基层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暂免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按减免税管理办法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凡经审批机关审核,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及时预缴税款,并在次年四月底前缴清所有税款。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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