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8]79号 2008-02-21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做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规范开具和使用,现就认真做好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经各级地方税务局认定,具有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或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单位,均应按规定进行年审。 二、年审时间 年审工作按年度开展,从当年度11月起至12月底结束,其中2007年度的年审工作须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各市、县局应在年审结束后15日内,以正式发文形式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将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情况总结及各《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见附件)一并上报省局,其中市局上报的总结应涵盖全市年审情况。 三、年审合格标识 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市局应在当年度10月底前(其中2007年度在2008年2月29日前)汇总统计本地区合格标识需求量并上报省局(征管处),向省局(税务票证管理中心)领用。 对年审合格的代开票中介机构由省局统一核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 四、年审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年审内容、程序和要求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中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35号)的规定执行。 各市局应认真组织所辖各县(市、区)局开展好年审工作。对年审不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各地要严格按规定予以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对年审不合格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各地应暂停其代开票资格,向上级地税机关建议取消其代开票资格,以切实维护我省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良好秩序,继续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创建和保持良好的税收环境。 税 屋附件: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0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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