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邮政公司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函[2010]115号 2010-04-29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有关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鉴于浙江省邮政公司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各市、县(市)邮政局等为非法人的营业机构,因此浙江省邮政公司属于跨地区经营企业,在总局出台新规定以前,暂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执行。 请各级国税机关按有关文件规定做好总机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税种登记及“2008版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模块等维护工作。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办理纳税申报,由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汇总申报模块进行设置。浙江省邮政公司所属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名单详见附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0年0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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