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十一项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4]183号 2004-11-22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十一项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请示省地税局同意,文件的第十条、第十一条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请有关基层局于2005年1月31日前将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含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书统一收回后送交市局(所得税处)。 沈阳地方税务局 二ΟΟ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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