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223刑初181号 李某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2-1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豫0223刑初181号

  发文日期:2022-04-13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豫0223刑初181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超,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12月4日被尉氏县公某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尉氏县公某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梁红庆,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二部刑诉(2020)193号起诉书、尉检二部刑变诉(2021)Z1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耀琴出庭支持公诉,李某超及其辩护人梁红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超伙同刘某(另案处理)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在山东省昌邑市注册昌邑市全富纺织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在尉氏县石某家中,以每份1400元的价格从沈阳鲜绘园、慕景宵两家农副产品经销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票面金额490余万元,并以此为进项,之后李某超从昌邑市全富纺织有限公司向青岛勇华鑫工贸有限公司、青岛盛丰仁服装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1份,价税合计1250万余元,税额200万余元。李某超非法获利35000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超到尉氏县公某局投案;2020年6月30日,李某超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公某机关电话传唤至尉氏县公某局并被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并有证人刘某、石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归案情况说明,户口注销证明、长葛市董村镇新王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公司信息,银行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辨认笔录,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3)安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李某超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李某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李某超认罪认罚,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相符,予以采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李某超的刑期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超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张宇

审判员 王培炎

人民陪审员 史富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沛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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