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为销售员统一配发服装,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一半,但是销售员在该服装购买三年后离职才可不扣个人服装款,如果不满三年离职需向公司交回公司承担部分的服装折旧费。请问公司承担进费用部分的服装款需扣个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您单位为销售人员统一配发服装,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一半,对贵公司承担的部分服装款费用按上述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醒,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据此,贵公司为为销售人员统一配发服装不应列为劳动保护支出,应属于给销售人员提供的福利。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作为销售人员的福利记入“应付职工薪酬”,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据实列支,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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