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奖所得征收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1998]24号 1998-10-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对所有向个人支付的有奖销售、有奖竞答、有奖募捐、有奖征文、有奖参与文体、娱乐活动、有奖征集设计方案等各种有奖活动的中奖收入(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异国他乡旅游等)所得征收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向个人支付上述中奖收入的活动举办单位是法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中奖收入时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以现金形式向中奖人支付上述中奖收入时,按偶然所得应税项目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3、以非现金形式支付上述中奖收入时,活动举办单位应按中奖收入总额扣除20%税款后的余额设奖,并在兑奖凭证上注明奖励金额和已扣税款。 4、对中奖收人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8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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