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青海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商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宁海关公告2025年第2号 2025-01-13 为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青海省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我省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青海省境内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货物通过国内各设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三、对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的零售出口货物,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第18栏相应位置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将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免税项目-出口免税”项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3栏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 四、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五、海关、商务、税务等部门应加大信息共享力度,加强出口货物监管,不断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业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贸易健康发展。 六、本公告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我省尚未获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市(州)、区,在获得正式批准后,按本公告相关内容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商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宁海关 2025年1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商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宁海关关于青海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等相关规定,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及西宁海关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商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宁海关关于青海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进一步明确我省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适用条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更好开展出口业务。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条件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公告》第一条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所列条件的,可按规定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二)明确备案要求 《公告》第二条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三)明确申报要求 《公告》第三条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时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具体要求。 (四)明确申报期限 《公告》第四条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期限。 (五)明确管理要求 《公告》第五条明确海关、商务、税务等部门协同共治,规范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管理。 (六)明确施行时间 《公告》第六条明确本公告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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