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马秀卿 人气: 时间:2009-08-12
摘要: 企业重组是涉及企业战略的大事,不仅涉及企业资产的交换、组织结构的调整、税务的处理,而且涉及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即重组企业原有职工的安置问题,一般人数、金额都较大。此前,有关重组企业原有职工的安置原则的规定分散在《劳动合同法》...

     企业重组是涉及企业战略的大事,不仅涉及企业资产的交换、组织结构的调整、税务的处理,而且涉及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即重组企业原有职工的安置问题,一般人数、金额都较大。此前,有关重组企业原有职工的安置原则的规定分散在《劳动合同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文件中,但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处理没有统一政策,执行中存在不规范等问题。例如,既有不予预提离退休及内退人员有关费用的,也有仅预提内退人员费用而不预提离退休人员费用的,还有预提离退休人员及内退人员全部费用的。同时,预提标准与发放标准也不一致。例如,有的企业对有关费用未予折现,而折现的企业所采用的折现率、预计通胀率等也各不相同,最终导致提取数额存在明显差距。此外,资金充裕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可能大大高于资金不充裕的企业,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被安置职工的切身利益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

  为更好规范国家出资企业的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国有权益,对涉及产权关系变动、股权结构调整的企业重组中有关职工安置费用的财务管理问题,近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就以下具体问题进行了规范。
  一、财企[2009]117号文件适用范围,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即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时,如果涉及产权关系变动和股权结构调整,其有关职工安置费用就应当严格执行财企[2009]117号文件的规定。

  二、企业重组过程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及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的财务处理。财企[2009]117号文件规定,企业重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二)企业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三)产权转让发生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在资产评估之前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应当从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对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预提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资产评估之前应当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企业重组过程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及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在重组时金额应当是确定的,不存在预提问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为职工支付的费用属于职工薪酬,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社会统筹
             贷:银行存款

    按以上规定,分配时会计处理:
  1.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全部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社会统筹

  2.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社会统筹

  3.企业清算时发生的,直接计入清算损益:
  借:清算损益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社会统筹

  4.产权转让时,按转让协议全额记收入,产权转让发生的各项职工安置费用作为管理费用优先支付,不得直接从转让收入中坐支。之所以这样处理,是为了防止产权转让过程中少记收入造成流转税的流失。

  比如,经过资产清查、审计、资产评估、报批等规定程序后,某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价格被确定为10000万元,职工安置费用需要2000万元。那么受让方必须支付的转让价款是10000万元,而不是8000万元。2000万元职工安置费用,由转让方或其授权单位从收取的10000万元转让价款中优先安排。
  转让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100000000
   贷:营业收入(不考虑流转税) 100000000.

  同时,按责权配比原则:
    借:管理费用 20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15000000
                     ——社会统筹 5000000.

  三、对于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属于重组后分期支付的项目,在重组时金额不确定,需要预提。财企[2009]117号文件明确了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的预提条件、年限规定、标准及计算公式。
  (一)统筹外费用的预提必须满足以下2个条件:
  1.必须满足符合重组企业所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标准并经过批准。
  2.预提年限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
  同时财企[2009]117号文件还规定了兜底条款,即“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规定内退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
  2.应与企业原有内退人员待遇条件相衔接。
  3.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并在内退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三)对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职工安置费用的预提,作出了如下特殊规定:
  1.在资产评估之前,有关职工安置费用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产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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