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以前年度的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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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22
摘要: 问: 因我单位自成立以来一直未交住房公积金,前几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我单位稽查,要求补交欠交的公积金。请问单位为职工补交的部分,能否在补交当期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部扣除?职工个人承担的部分,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如何处理?...
问: 因我单位自成立以来一直未交住房公积金,前几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我单位稽查,要求补交欠交的公积金。请问单位为职工补交的部分,能否在补交当期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部扣除?职工个人承担的部分,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因此,在没有新的规定前,你单位补交以前年度的公积金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有两种方法:一是可以从职工对应补缴月份的工资收入中扣除,多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税款中抵扣;二是从补缴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中扣除,抵扣不完的可从个人下期工薪收入中继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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