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不小心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按照规定,取得抄报税证明,已认证抵扣,发票复印件能否税前列支? 答:根据国税法(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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