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税收政策问答(2021)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31
摘要: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学习、理解和用好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梳理和总结多年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等相关法规,组织编写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税收政策问答(2021)》。

  (三)国别报告

  21.什么是国别报告?

  答:国别报告属于《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的一部分,具体包括G114010-G114031等六份表单,主要用于披露企业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22.哪些企业需要填报国别报告?

  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例如,集团合并报表2019年度的各类收入金额总计超过55亿元,则2021年填报2020年度《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时需要报送国别报告。

  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①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②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③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④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23.国别报告有没有豁免情形?

  答: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但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24.国别报告可以作为信息交换吗?

  答: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安排实施国别报告的信息交换。

  25.不属于规定填报国别报告范围的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要求提供国别报告?

  答:企业虽不属于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1) 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2) 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3) 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四)同期资料

  26.同期资料包括哪些类型?

  答:根据42号公告,同期资料包括三种文档,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文档, 存在企业同一年度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27.哪些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主体文档?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8.哪些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答: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42号公告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29.哪些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特殊事项文档?

  答: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1)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30.企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免除准备同期资料?

  答: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除准备全部或部分同期资料: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42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31.企业应在什么期限内完成同期资料的准备?

  答: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32.企业应在何时提供同期资料?

  答:42号公告规定,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天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33.同期资料的保存有什么规定?

  答: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五)法律责任

  34.企业违反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相关规定有何法律责任?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的,属于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应当重点关注的风险特征。该公告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准备同期资料但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时,补征税款加收利息适用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和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其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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