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税收政策问答(2021)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31
摘要: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学习、理解和用好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梳理和总结多年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等相关法规,组织编写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税收政策问答(2021)》。

  (十二)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

  75.我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关联业务往来,但权益性投资没有发生变化,仍需要填报《权益性投资表》吗?

  答:需要。《权益性投资表》适用于企业填报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获得或者存续的权益性投资情况。企业即使在报告年度内权益性投资没有发生变化,也应反映存续的权益性投资情况,因此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一般均应填报《权益性投资表》。

  76.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中每月“所有者权益金额”、“实收资本(股本)金额”、“资本公积金额”应按什么口径填列?

  答:“所有者权益金额”、“实收资本(股本)金额”、“资本公积金额”应按当月《资产负债表》月初月末平均值填列,即(月初值+月末值)÷2。

  77.“平均权益投资金额”是否等于“所有者权益金额”?

  答:不一定。若所有者权益金额大于或等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金额之和,则平均权益投资金额为所有者权益金额。若所有者权益金额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金额之和,在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之和大于或等于实收资本(股本)时,平均权益投资金额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在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时,平均权益投资金额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例如,A企业3月份账载的所有者权益为1000万元,实收资本为800万元,资本公积为300万元,则当月的平均权益投资金额为1100万元。

  78.我公司在报告年度所属期内作出了利润分配决定,但实际未支付股息红利,是否需要填报“权益性投资股息、红利分配情况”?

  答:需要。本项应填报年度内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分配的股息、红利情况。因此,企业已作决定但未实际分配的股息、红利也应在本项填列。

  79.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的中分配给境外股东的股息、红利金额是否应与企业申报的“股息红利所得”性质的非居民源泉扣缴申报金额一致?

  答:不一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中分配给境外股东的股息、红利金额按报告年度内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确认,与实际支付扣缴税款的时间点存在差异,导致两者金额可能不一致。

  80.《权益性投资表》中包括分配给“非关联方股东”的股息、红利,“非关联方股东”是指哪些股东?

  答:根据42号公告关联关系的判定,股权关联要求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的才构成股权关联关系。因此《权益性投资表》中“非关联方股东”是指直接持股比例不足25%,且不满足其他关联关系判定条件的股东。

  (十三)G110000《成本分摊协议表》

  81.哪些企业需要填报《成本分摊协议表》?

  答:《成本分摊协议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已签订或者正在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填报。

  82.企业既执行预约定价安排,又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是否不需填报《成本分摊协议表》?

  答:不是。根据42号公告规定: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虽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但并不能免除关联业务往来的申报义务。

  (十四)G111000《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83.《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是否与其它相关表单存在逻辑对应关系?

  答:不一定。《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采用收付实现制填报口径,而各关联交易额申报表采用权责发生制填报口径。

  (十五)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84.是不是所有的境外关联方都要填写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答:不是。该表仅要求填报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G103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4000《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6000《金融资产交易表》、G108000《关联劳务表》中列明的境外关联方信息。但要注意的是,该表所填报的境外关联方均应同时按要求在G101000《关联关系表》中填报。

  85.与多个境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是否每一个关联方都要单独填报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答:是。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应根据表G102000、表G103000、表G104000、表G105000、表G106000、表G108000中填写的境外关联方的相关信息逐户填报。

  86.“适用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名称”是什么意思?

  答:“适用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名称”应填报境外关联方所在国适用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名称,应当以中文填报。

  87.“实际税负”如何确定?

  答:“实际税负”填报境外关联方在所在国最近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负。实际税负=×100%

  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按零填报。

  88.“享受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收优惠”包括哪些?

  答:“享受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收优惠”应填报境外关联方在所在国享受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收优惠,包括各种税额减免、税率优惠、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税收返还等,如填报“享受法定税率XX%的减按XX%征收”等。

  89.《境外关联方信息表》的“上市公司”是否就是《报告企业信息表》的“上市公司”?

  答:不是,主体不同。《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填报的是境外关联方的信息,如境外关联方为上市公司的,如实填报“上市股票代码”和“上市交易所”相关信息;而《报告企业信息表》115-117项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是基于报告企业自身信息填报的。

  (十六)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

  90.我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关联业务往来,需要填报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吗?

  答:年度内发生关联业务往来,且编制个别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填报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

  91.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划分标准说明应如何填写?

  答:企业应当依据财务会计核算明细准确划分境外关联交易、境外非关联交易、境内关联交易、境内非关联交易。无法准确划分的,应当确定其他划分方法,并说明具体的划分标准。企业可参考以下划分方法:营业收入按照具体的销售客户进行划分填报,营业成本按照实际账载成本进行划分填报,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按照“费用功能法”原则(如果某项费用是因为从事境外关联业务而实际发生的就直接划分到境外关联费用),对无法按“功能”准确划分的按销售成本等适当的标准进行划分。

  92.来料加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需要与《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的数据相配比吗?

  答:由于来料加工企业填报《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时包含了料值,但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仅计算工缴费,因此企业填报的《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数据中“主营业务收入”一般会少于《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境外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交易额。

  (十七)G11302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

  93.什么企业需填报G11302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

  答:G11302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适用于在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填报。

  (十八)G114010、G114011、G114020、G114021、G114030、G114031《国别报告》

  94.《国别报告》的填报原则是什么?

  答:跨国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各成员实体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填报国别报告相关表单。

  95.《国别报告》相关表格是否均使用中文填报?

  答:不是。国别报告应当以中英文双语填写,即《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等三张中文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英文)》等三张表应当使用英文填写。如果部分实体既无中文名称,也无英文名称,企业应当自行进行翻译,并在《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进行说明。

  96.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如果会计年度不同时,如何报送集团的国别报告?

  答:当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而跨国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的会计年度与中国不同时,居民企业应当报送申报当期集团最终控股企业已经结束的会计年度的国别报告。即:报送上年12月31日之前最终控股企业已经结束的会计年度的国别报告。假如居民企业最终控股企业的会计年度截止日是6月30日,则对于该居民企业,2021年5月31日前,原则上应该报送最终控股企业2019年7月1日- 2020年6月30日会计年度的国别报告。

  97.《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收入”的填报口径包括哪些内容?

  答:《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收入”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从其他成员实体收取的,在其他成员实体所属国家(地区)被认定为股息的款项,不计入收入。

  98.填报《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时,成员实体与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

  答:《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应当涵盖最终控股企业的完整会计年度。成员实体与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不一致的,成员实体信息披露期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1)使用成员实体的会计年度,即成员实体会计年度截止日期在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截止日期前12个月内的会计年度;(2)使用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上述方法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不得修改。

  99.《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填报的收入、利润及税负情况是否需与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一致?

  答:《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所报告的收入、利润及税负情况并不要求与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完全一致。如果采用各独立实体的法定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披露,所有金额均应按照年度平均汇率转换成最终控股企业使用的货币单位,并在表G114030《附加说明表》中说明。

  10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的非关联方确定口径与关联交易申报各表所确定的非关联方是否一致?

  答:不一致。《国别报告》的非关联方是指跨国企业集团以外的交易对象,而关联交易申报各表所确定的非关联方是基于42号公告关联关系判定标准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交易对象,关联交易申报各表所确定的非关联方范围大于国别报告范围。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税收政策问答(2021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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