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明传[1995]2号 1995-12-29 税屋提示——依据豫国税发[2007]28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6日起全文废止。
今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明电[1996]1号通知,对工1995年底到期的以下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暂按原规定执行: 1、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货物和劳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2、对电影制片厂销售电影拷贝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3、对饲料、农膜、化肥、农药、农机、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4、对边销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5、对国有粮食商业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6、对利用废渣等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7、对生产黄金和白银免征增值税以及对配售黄金和白银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8、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电力减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9、对学校办企业增值税即征退退的政策。 10、对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依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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