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直接以天然资源为原料生产硅砂产品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外[1997]41号 1997-08-08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7]1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直接以天然资源为原料生产硅砂等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缴增值税。但企业所选用的计税办法一经确定,三年内不得变更。 按简易办法征税的企业出口货物仍按闽国税外[1993]024号文的规定实行出口免税。 以前执行中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改按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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