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二[1998]385号 1998-07-13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三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1998年度由总公司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北京铁路局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 三、[条款废止]考虑到北京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为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实际情况,从1998年1月1日起,以总公司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所属工附业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1.中国铁路机车车辆总公司所属企业及多经企业名单(略) 2.中国铁路通信信号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及多经企业名单(略) 3.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及多经企业名单(略) 4.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施工企业及非施工企业名单(略) 5.中国铁路建筑总公司所属施工企业及非施工企业名单(略) 6.北京铁路局大修工程总公司所属多经企业名单(略) 7.北京铁路局所属工附业企业及施工企业名单(略) 8.北京铁路局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名单(略) 9.北京铁路分局所属施工企业名单(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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