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政[1997]47号 1997-12-12 税屋提示——依据闽政[2014]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最近,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这是国家为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它标志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已从试点阶段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全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义、目标和要求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改革和完善传统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措施,它的建立和实施,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完成任务。 为了确保完成国务院确定的目标任务,使我省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要求:已建立和实施这项制度的市、县(区)要继续完善;尚未建立这项制度的县要抓紧做好准备工作,1998年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要全部建立起这项制度。全省提前一年实现国务院确定的目标。 二、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保障对象 各地要对城镇居民特别是贫困居民的生活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掌握贫困人口的数量、家庭结构、居民最低生活消费情况和物价指数等方面的资料。要根据生活必需品和当地市场价格等因素计算出每月人均最低消费金额,并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资金来源情况,规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标准即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标准要体现既能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并注意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不搞攀比。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劳动、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且随着经济发展,人均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 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保障对象要向住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分类由街道办事处或由办事处会同工会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并进行动态管理。各地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应根据不同对象区别对待。对第一类人员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对第二、三类人员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切实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资金的筹集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键。在保障标准确定之后,当地政府要公布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政府和民政、财政部门备案。所需资金按照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每年年底之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所需保障资金和业务经费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民政部门要根据有关程序按月发放到户,年终要编制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加强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保障资金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保障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目前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采取由财政和保障对象所在单位分担办法的城市,要逐步过渡到主要由财政负担的方式上来。省直、部属企业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四、抓好相关政策的配套与落实,鼓励劳动致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已经出台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的落实,如最低工资标准、下岗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还没有实施相关社会保障政策的地方要尽快实施;抓好再就业工程,加强失业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比例,减少社会救济的人数。 在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各地要教育群众体谅国家的困难,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生活水平。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保障对象,应给予必要的扶持。要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进一步鼓励、动员社会力量,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及社会捐赠等活动,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可能情况下对保障对象在有关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 五、加强领导,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顺利实施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必须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财政保障、部门配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的一件大事,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三公开,实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主动配合民政部门工作,落实保障资金,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劳动、人事、统计、物价、工会等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基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是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层组织,任务重、责任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这些机构的领导,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关心和支持,为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开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省政府要求,在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应积极推进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城乡的社会稳定。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县(区)政府制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民政厅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有序运行,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等入保条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收入达到当地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实施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规范、精准,高效; (三)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保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是审核确认低保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是受理和初审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乡镇(街道)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受理申请,若发生法律或行政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第五条 各地可依据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社会力量或市场主体承接低保事务性、服务性等工作。 第六条 统筹城乡发展,落实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县(市、区)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比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要件。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二章 家庭成员认定 第八条 本省户籍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符合低保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低保。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以下简称赡抚养)义务关系且长期(指1年以上,下同)共同居住的人员。 配偶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原则上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按有利入保原则,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也可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关系但未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应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不受居民户口簿所记载成员的影响。 低保审核中,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合计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其他未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应按规定计算其给付的赡抚养费,并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被逮捕羁押、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经法院宣告失踪,或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书面确认失联满2年的人员; (四)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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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 政策解读
为推进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规范有序运行,强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省民政厅印发了《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救〔2021〕128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工作规范》起草背景
城乡低保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2013年,省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13〕181号),省民政厅印发了《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保〔2013〕550号),提高了低保管理规范化水平。2016年,省民政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病重残困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6〕289号)。2018年,省民政厅先后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八条措施》(闽民保〔2018〕21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8〕211号),在全国先行探索低保救助从“收入型困难”向“支出型困难”延伸。今年2月,省两办出台了《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21〕3号),对完善低保制度提出了新目标、新要求。今年6月,民政部出台了新修订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对认定条件、申办流程等部分条款进行了完善。今年5月-9月,在民政厅党组的高度重视和驻厅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指导下,全省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困难群众“漏保”“漏救”问题点题整治工作,至9月底全省共有低保对象53.13万人,比去年底净增1.6万人、增幅3%,低保对象占户籍人口比例1.4%、位居东部第三,点题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面贯彻落实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精神,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切实防止出现“错保”或“漏保”情形,全面总结梳理现行政策措施,结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制定出台了《工作规范》。
二、《工作规范》主要内容
《工作规范》共13章73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低保工作遵循原则和管理职责。第二章家庭成员认定,细化明确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界定范围。第三章家庭收入认定,细化明确家庭收入的核算项目、豁免项目和核算方式。第四章家庭财产认定,细化明确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赡抚养法定义务人的家庭财产核算项目和核算方式。第五章重度残疾人低保,明确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单人纳入低保条件。第六章支出型困难低保,明确因病(伤)、因残、因学等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低保条件。第七章边缘家庭低保,明确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失能失智老年人单人纳入低保条件。第八章申请和受理,进一步简化低保申请和受理等流程。第九章调查核对,优化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方式和要求。第十章审核确认,重点明确初审意见、初审公示、审核确认、结果告知、长期公开等审核确认环节和时限。第十一章对象管理,重点明确动态管理、资金发放、延保渐退等工作管理要求。第十二章监督检查,重点明确申请对象、在保对象和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章附则,主要明确本规范的施行时间和其他要求。
三、《工作规范》主要特点
《工作规范》立足社会救助发展新阶段,按照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的要求,提出一系列改革完善的重点内容和创新举措。
(一)部门职责更加明确。在第四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保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核确认低保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和初审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乡镇(街道)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受理申请,若发生法律或行政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在第五条明确,各地可依据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社会力量或市场主体承接低保事务性、服务性等工作。
(二)规范家庭成员认定。在第八条明确,本省户籍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符合低保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低保。在第九条明确,配偶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原则上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按有利入保原则,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也可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关系但未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应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不受居民户口簿所记载成员的影响。
(三)规范家庭收入认定。在第十一条明确,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的总和。在第十四条明确,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单人每月可扣减就业成本不超过1000元)。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在第十五条明确,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无需核算法定赡抚养费。
(四)规范家庭财产认定。在第十六条明确,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经村(居)确认属实,可予以豁免。在第十七条明确,申请人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及以上的或符合靠家庭供养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单人纳保的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及以上的,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已纳入低保的应予退出。在第十八条明确,申请人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及以上的或拥有中高档小车(按有效商业保险车损险保额在15万元及以上的确定)的,申请人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已纳入低保的应予退出。
(五)强化边缘群体保障。在第二十条明确,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可单人纳入低保。在第二十二条明确,因病(伤)、因残、因学等支出型困难家庭按其家庭收入状况,可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也可将刚性支出发生者单人纳入低保。在第二十六条明确,存在多重致困因素的家庭,其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可累计扣除,再按扣除后其家庭人均收入是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作为认定依据。在第二十八条明确,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失能失智老年人,可单人纳入低保。
(六)审核确认更加高效。在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包村(社区)干部、村(居)干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或其他居民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告知低保政策,帮助提出申请。在第四十条规定,乡镇(街道)应当在正式受理之日将已签署核对授权书的人员录入省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并发起信息核对。在第四十三条规定,乡镇(街道)应当在正式受理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明确提出“建议纳入低保”或“ 建议不纳入低保”的初审意见。在第四十五条规定,审核确认机关收到报送材料后,应当结合信息核对结果对申请材料、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在第四十六条规定,低保申请审核确认工作原则上应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审核确认期间,对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申请人家庭和个人,应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在第四十七条规定,审核确认机关对予以确认同意或不予确认同意的,都应当在作出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本人,对不予确认同意的应说明理由。
(七)监督管理更加规范。在第五十一条规定,审核确认机关每年至少对在保的低保对象家庭状况进行一次信息核对,进行全面复核。在第五十七条规定,对重度残疾人或支出型困难家庭单人纳入低保的,低保金原则上按当地低保标准全额发放;对低保边缘家庭单人纳入低保的,低保金原则上按当地低保标准的80%发放。在第六十一条规定,落实延保渐退机制,低保对象经复核认定、定期核查已达到退保条件,但在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仍有实际困难的,由审核确认机关自认定次月起延续保障6-12个月,延保期间救助政策不变、保障力度不减,具体适用情形、延保月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脱贫人口等特定对象的延保渐退按有关规定执行。在第六十七条规定,探索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在第六十八条规定,在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定期按比例进行对象抽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来源: 福建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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