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5]153号 2005-06-29 各区局、分局、计划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国税函[2005]591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软件升级工作,以免对总局每月下发的稽核比对结果和对各地的各项考核指标产生影响。由于该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保证软件升级的顺利进行,根据总局文件要求,市局要求各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市局将下发《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告》,拟于7月1 日前将通告在我市主要报纸上刊登,并在深圳国税网站发布。各区局、分局应将通告通过征收大厅张贴、电子公告牌显示或短信等多种方式对纳税人进行宣传。 二、各单位要做好纳税人采集软件升级工作。从2005年7月1日起,纳税人报送的电子数据必须为V2.2版采集软件采集的。市局将有关软件发布在深圳国税网站上,由纳税人自行下载。各区局、分局必须告知纳税人升级软件;在数据报送期间要组织力量辅导基层税务机关以及所属纳税人使用。对无法通过网络下载新版软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帮助纳税人下载,并交付纳税人供其安装使用。 三、从2005年7月1日起,各区局、分局一律采用V2.2版的检查软件检查上报电子数据。前台申报受理岗对货运发票数据检查,检查软件提示错误为“汇总文件XML格式与DTD定义不符”的;对废旧物质发票抵扣或开具数据检查,检查软件提示错误为“记录第[X]条 发票代码为12位数字”的,要求纳税人升级采集软件后,采集电子数据后重新报送。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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