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18
摘要:  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涉及农产品增值税政策经历了几次调整,特别是2002年提高进项税额抵扣率和普通发票可以作为抵扣凭证后,有的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纳税意识较差,常常采取扩大农产品抵扣金额、范围等方式偷逃税款...


  三、加强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管理的对策

  要有效地消除上述问题,有效防止企业虚开收购发票,堵塞税收管理漏洞,要从管理方法着手:
  (一)严把收购发票的抵扣关。由于收购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特性,规范了收购发票的开具使用,就把握了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管理的关键环节,实现了源头控管。
  1、加强收购发票的发售管理。一是在收购发票的领用上,税务机关应从各个方面对申请使用收购发票的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审查,严格把关,对不具备收购条件的企业,坚决不予发售,确保使用收购发票资格的审批不流于形式。二是对取得发票领购资格的企业在发票发售上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强化对其票面填写情况的监管。三是要加强日常巡查,对帐簿不齐全,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收购农产品的入库单、过磅单、付款凭证等原始单证资料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收购发票,已领购使用的,停止供应并收回已领购的收购发票。
  2、加强收购发票的审核检查。一是建立收购价格采集机制。利用现有的局域网为依托,建立农产品价格采集系统,定期采集农产品收购价格,并将采集信息录入到系统,计算出各品种平均价格作为税务机关在审核检查收购发票、纳税评估时的监控参考值。二是建立部门之间协作机制。由于国家对农产品种植户实行财政补贴的政策,农业局、财政局等部门记载的有关数据比较齐全、真实,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相关部门采集各村组农产品的种植品种和面积,掌握农产品的预计年产量,建立农产品收购档案,在日常管理中与收购企业填开收购发票上的数量进行核实比对,防止虚抬收购数量。
  3、加强收购对象真实性的核查。一是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二是定期对开具的收购发票进行一定比例的随机抽查,由税收管理员按收购发票上填开的销售人、地址、身份证号等情况下到村组进行必要的回访和查验。
  (二)加大纳税评估的力度。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体系,与同行业进行定期对比,对收购价格偏高、收购量比同期大幅增加、税负低于行业预警值、产销能力不符等异常情况的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要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一是对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评析,主要利用农产品收购价格与市场合理价格是否相符、农产品的物耗率测算企业当期耗用的农产品数量,据以判断企业当期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数量是否属实,是否存在虚增收购数量、虚报进项税额的问题。二是对企业销售收入的评析,主要利用产成品的投入产出率来进行测算企业当期品的产量,据以判断企业当期的产成品销售数量是否属实,是否存在瞒报销售数量、少报销售收入的问题。
  (三)发挥稽查的威慑作用。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偷税的手段主要在收购发票上采用虚抬收购数量和价格,多抵进项税额,主观上存在故意偷税行为,不能一味地依托纳税评估来强化管理,还要加大稽查力度,做到严查重罚。对通过评估发现有虚开收购发票的、长期纳税申报明显异常税负偏低的、收购价格高于市场合理价格一定比例的、长期发生亏损的等企业必须进入稽查程序,对违规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从重处罚,增加其违法成本。
  (四)推行农产品预约定耗制度。纳税人在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前,由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提出申请,税企双方就产成品耗用原材料比例、动力耗用比例、人力耗用比例、费用耗用比例等与经营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信息进行预先约定,用以确定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的正常投入产出比和损耗率,控制企业购进原材料数量、金额及产品的生产数量、金额,并依据确定的农产品耗用率测算核准纳税人领购收购发票的版面和数量,解决企业隐瞒销售收入和虚开收购发票、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等问题。
  (五)强化税法宣传,提高纳税遵从度。一是积极开展税法宣传,强调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额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在法律责任上的等同性,增强企业风险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二是加强内部管理,着力提高税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增强责任意识,树立收购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票严格管理的理念,严格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强化对农产品加工行业的税收控管,有效防止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虚抵进项、瞒报销售等税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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