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发展及税收政策刍议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18
摘要:  一、企业集团发展宏观政策措施述要   中国企业集团是在市场发育不够健全、政府职能尚未完全转变情况下发展起来的。在企业集团发展历程中,经历了初创、发展、深化、做强几个不同阶段。企业集团从政府行政性推动...

  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062号),对集团公司提取管理费问题和集团公司所属紧密层企业集中纳税后,可否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给予明确。文件规定:“集团公司(总机构)及所属紧密层企业是跨省(区、市)的。其提取管理费的标准或数额,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据此分摊并允许在税前列支:集团公司及所属紧密层企业均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其提取的管理费,报经所在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据此分摊并允许在税前列支。”“集团公司所属紧密层企业,合并纳税后仍可享受国家税收法规统一规定的优惠政策。”
  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又进一步对总机构管理费在所得税前提取和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文件规定:“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从以上规定可以明显地看出,由于企业集团具有多层级性或者多法人性。在税收政策上突出地表现为允许企业集团汇总纳税或者合并纳税。
  (二)企业集团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政策有所不同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照是否“独立核算”认定纳税人。因此,对汇总纳税或者合并纳税并不严格区分,而是将由总部集中汇缴情况统称汇总(合并)纳税。
  1.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企业集团对成员企业的组织管理形式基本有两种:一种是总公司、分公司型,它们属同一法人;另一种是母公司、子公司型。它们分属不同法人。在税务处理上,这两类总分支机构就有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两种不同形式。
  汇总纳税,是指总公司将所属分公司的应税所得全部汇总到总公司,由总公司就全部所得计算纳税;合并纳税,则是指总分支机构内母公司、子公司所得合并,由母公司就合并所得计算纳税……
  企业集团实行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其实质有所不同。在中国,铁道、邮电、民航、电力公司以及中央所属金融、保险大型企业集团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可集中缴纳或由集团公司总部(有时称集团公司、核心企业、总机构)统一缴纳所得税。由企业集团总部集中缴纳税收。称为汇总纳税。对于集团成员企业(也称汇缴成员企业、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其理论依据是分支机构是总机构的分公司,无论设立于异地还是与总机构同属一地。只要不具独立法人资格,其与总机构是一个独立法人。这与母公司、子公司分别是独立法人,由母公司、子公司合并纳税存在本质区别。
  2.企业集团汇总纳税或者合并纳税享有益处。虽然,从理论上讲,企业集团汇总纳税和合并纳税有所区别,但由于两者都是将分支机构应纳税收由企业集团总部集中统一缴纳,因此。在过去往往将两种形式不加区分,常常将两者混称。而且,两者除含义、方式不同外,其对企业集团纳税益处几乎相同,下面一并论述。
  首先,可以减轻企业集团整体税收负担。在集团公司和成员企业发生亏损情况下,汇总纳税或者合并纳税可以使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之间盈利和亏损相互抵消,可以减少企业集团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集团部分成员企业亏损可以在成员之间横向弥补,相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单独纳税是一种优惠……其次,可以加强企业集团风险承受能力。汇总纳税或者合并纳税使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之间风险相对分散,单个成员大量亏损可以通过集团内部其他成员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来分担风险,这在客观上就减少了企业集团整体经营风险,使得企业集团能够实现经营多元化和全球化。第三,可以避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征税负担。允许企业集团汇总纳税或者合并纳税。可以抵消内部交易税收事宜,真实反映企业集团作为一个经济整体的盈利状况和纳税能力,避免对内部交易产生营业额征税。组建企业集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节省交易费用。通过内部交易来实现这一目的是其主要方式。如果对企业集团内部交易征税,无疑会增加企业集团额外费用,加重其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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