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经济中,企业集团在刺激投资、增加需求、促进经济增长几个主要方面有着巨大潜力,各国均视财力和发展要求,在不危害公平竞争前提下,制定适应和鼓励企业集团发展的税收政策,至少是不限制、不制约其发展。允许合并纳税就是这种政策的一个具体体现。 从不同国家税收实践看,有关企业集团汇总纳税的规定基本上没有多大区别,考虑到经营地利益和反避税需要。大多规定了税收抵免条款。但在母公司、子公司合并纳税方面,各国根据各自国情,分别作出了不同规定: 一是不允许合并纳税。所持理由是,企业集团母公司、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实体,法律上应分别承担民事责任,税收上应分别承担纳税义务,例如,日本、韩国、泰国、加拿大和巴西税法规定,企业集团内各成员企业(分支机构)必须分别申报纳税。子公司经营亏损不得在母公司盈利中冲抵。 二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合并纳税。即根据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决定是否可以合并纳税,例如,法国规定,允许合并纳税者必须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子公司95%以上股权的,并且这种控股关系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发生变化;西班牙规定,集团公司在提出合并纳税申请的前两年,母公司必须拥有子公司股权至少达到90%;英国规定,营业利润和损失,可以在控股75%的关联公司间抵补,但资本利得与损失除外;澳大利亚规定,集团内子公司之间盈亏可以相抵,但条件是这两家公司100%的股权均由同一母公司拥有;美国规定,企业集团申请合并纳税必须符合4个条件:(1)母公司为居民公司;(2)母公司拥有子公司80%或以上的表决权股份;(3)除加拿大、墨西哥以外,国外注册公司不能与美国集团公司合并申报纳税;(4)母子公司各方面同意。 三是在严格限定和约束下,经过批准允许合并纳税。部分国家采用企业集团合并纳税政策,但有严格限定和约束。在对企业集团总公司、成员企业(子公司),特别是对跨国企业集团所得税管理中,合并纳税方式比较普遍,但实行合并纳税企业事先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且有严格条件限制,例如,意大利企业集团实行全球范围内统一合并纳税,必须是企业集团中所有受控非居民公司全部参加,本国集团母公司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居民公司,只要控制股本达50%以上,或前者对后者利润有50%以上的权利,可以选择实行合并纳税,一旦选定,除子公司停止被母公司控制外,3年内不得变更,且合并纳税前发生的亏损由企业集团自行处理。德国限制条件更为严格,首先,明确合并纳税政策只适用于母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其中,母公司只限于具有德国居民身份,在德国设有管理中心的公司,从事商务经营的德国居民合伙组织,独立的德国企业以及在德国注册登记的外国公司在德分支机构,可以是资合公司、人合公司或个人公司;子公司限于经营和管理机构均设在德国国内的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为外国公司。其次,规定母公司必须对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具有财务、经济、组织等方面的控制关系。此外,还要求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集团内部各方必须签订“利润与损失汇算协议”,明确规定在合并纳税期间,所有子公司的利润都必须转移给母公司,同时由母公司承担所有子公司同期发生的亏损。而且,该协议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其生效、变动与终止必须得到子公司至少75%的股东同意。 因此,就中国来说,从税收支持经济发展、税收体现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税收中性以及符合国际惯例和现代税制发展方向这些基本原则出发,允许企业集团汇总纳税或者合并纳税的方向应该坚持。以法人为纳税主体,对非法人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同时对法人子公司实行附有条件合并纳税,并在合理规范区域横向税收分配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合并纳税范围。似为正确选择。 四、企业集团未来税收政策刍议 新《企业所得税法》按法人为单位划分纳税人,因此,汇总纳税和合并纳税就体现出本质区别来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其所得税汇总到总机构(总公司)缴纳,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其所得税可以经过批准程序允许其合并到总机构(母公司)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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