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中国企业集团合并纳税适用范围为国务院批准成立的试点企业集团。按照规定,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我们认为,应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以配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集团发展壮大。 (三)企业集团实行合并纳税政策建议 对企业集团合并纳税采用审批制,这就给企业集团合并纳税留下了可操作的政策空间,符合什么样条件才能允许7如何审批7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 1.适当放宽企业集团合并纳税的母公司持股比例。以母公司持股比例作为界定企业集团母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标准,是引入企业集团合并纳税制度国家的通常做法。中国规定母公司拥有子公司100%的持股比例才能合并纳税,由于受少数股东利益调整影响,一开始将持股比例定在100%,可以减少不少麻烦。但从长期来看,如果考虑到中国企业允许职工持股的基本国情,以及市场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一个企业100%控股另一企业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从中国实际出发,将合并纳税条件适当放宽才更加符合实际。这样可以使更多企业集团得到合并纳税政策扶持,特别是可以促进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同时可以避免控股比例过高,增加企业集团成本负担。 2.扩大企业集团合并纳税政策适用范围。允许企业集团合并纳税是对企业集团整体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能体现企业集团经济联合体的特色,也是税收对企业集团组织形式的一种积极适应。随着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逐步到位,大型企业集团数量将会逐渐增加。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股份制企业和民营企业迅猛发展,具备了实施合并纳税政策条件。因此,在市场经济以及公平原则下,我们不能把企业集团合并纳税政策仅限定在国有企业集团或国有企业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集团范围内,应该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集团一视同仁,特别是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要税收政策给予必要扶持的企业集团,无论是何种所有制或者经济性质,又鉴于多数企业集团跨区经营这一现实。本文建议,应当允许企业集团实行合并纳税办法。但应当根据国务院授权或有关管理办法,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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