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函[2007]3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1-09
摘要:自2007年4月1日起,所有征收方式确定为查帐征收的纳税人(除所得税汇总申报的分公司外)均应按照规定的报表种类和报送时限采用网上报送、上门报送或邮寄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工作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7]3号         2007-01-09

各区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确保纳税人申报资料中财务报表查询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方便申报数据等纳税评估指标的比较分析,市局决定推行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软件,并在全系统开展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采集工作,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种类和报送对象

  应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纳税人按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2005年新版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对象为按查帐征收方式征收的所有纳税人(所得税汇总申报的分公司除外)。

  二、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数据采集要求

  (一)采用网上报送的,纳税人可通过厦门国税局网站于季后第一个月底前录入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软件自动在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正式报送成功后发送回执凭证。对纳税人网上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管理员在报送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限期补正。已经报送报表电子数据的,基层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纸质报表。

  (二)采用上门报送和邮寄申报的,办税服务厅人员应审核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和时效性,对报送的报表符合规定的,当场将回执交付纳税人,指定专门人员将报表数据采集录入综合征管系统的财务报表模块;对报送的报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限期补正。

  (三)由管理员负责审核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报表种类和时限报送的,由管理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理。

  (四)为减轻报表数据采集的工作量,基层局应积极推行纳税人网上申报工作。

  三、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对象和报送时限

  (一)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对象为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度、2005年度和2006年度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如果纳税人已将报表的纸制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将报表数据于2007年2月28日前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如果一般纳税人采用网上报送的,通过外网于2007年2月28日前补报2004年度、2005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于2007年3月31日前报送2006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二)自2007年4月1日起,所有征收方式确定为查帐征收的纳税人(除所得税汇总申报的分公司外)均应按照规定的报表种类和报送时限采用网上报送、上门报送或邮寄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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